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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香港 時間:2021年11月25日 瀏覽次數: 【字體:

有關單位:

  爲貫徹落實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加快推進前海全國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粵港澳人才合作示範區、深港人才特區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建設,我局制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人才

  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加快推進全國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粵港澳人才合作示範區、深港人才特區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建設,根據《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産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号)等相關規定,結合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資金年度計劃、材料受理、審核和認定及資金的撥付、後續監管等。

  第四條  申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機構),以及在上述機構全職工作的個人(實習除外),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

  (二)申請扶持時未在我市主管部門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聯合懲戒黑名單内;

  (三)申請扶持時個人不得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且不得在截至申請扶持之日五年内受到過刑事處罰。

  第五條  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産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

  第六條  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報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績效目标,作爲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開展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爲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本辦法同類性質扶持政策,及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性質扶持政策的,采取“擇優不重複”的原則,不得重複申請與享受。

  同一年度,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扶持政策,與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補貼、産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新引進人才生活補貼、高層次專業人才相關政策,不得重複申請與享受;本辦法第十八條與深圳市人才伯樂獎不得重複申請與享受。

    

  第二章 深港人才合作

  第八條  對在前海合作區實習的香港青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給予實習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九條  對在前海合作區全職工作的香港青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博士10000元/月、碩士7000元/月、學士5000元/月的标準給予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對聘用香港青年的機構,按上一年度用人機構聘用的香港青年工資薪金所得30%,每人每年最高3萬元,給予用人機構用人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聘用香港青年達到30人以上的用人機構,一次性疊加獎勵20萬元。

  第十一條  對持有成立一年以上、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并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的機構股份比例達到25%以上的香港青年,按照每人每年5萬元給予創業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  對在前海合作區全職工作,提供金融、會計、稅務、法律、航運、建築工程、教育醫療等專業服務,取得相關香港或内地執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取得多個執業資格的,最高獎勵5萬元。

  第十三條  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分)站或創新實踐基地,與香港高校聯合培養博士後的,對香港高校選派的博士後合作導師給予每年8萬元補貼,每名博士後隻能申報1名合作導師。

  經前海管理局備案,由香港高校招收并派駐到前海合作區開展研究的在站博士後,按每人每月15000元給予科研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聯手香港探索引才用才新模式,支持深圳重點高校、科研機構、科技企業與香港創新創業主體合作組建人才共同體,發揮兩地政策疊加優勢,共同引進高層次人才。

    

  第三章 高層次人才集聚

  第十五條  聚焦國家戰略領域,集聚在國家重大科技任務擔綱領銜者、具有深厚科學素養、長期奮戰在科研第一線及前瞻性判斷力、跨學科理解能力、大兵團作戰組織領導能力強的戰略科學家,實行“一人一策”引進,量身訂制“政策包”。

  第十六條  圍繞國家重點領域、重點産業,加快引進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構建以人才價值、社會貢獻、創新能力爲導向的綜合評價體系。對經認定的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别給予324萬元、216萬元人才獎勵,分6年平均連續發放;對經認定的卓越工程師,給予36萬元人才獎勵,分3年平均連續發放。

  第十七條  對入選廣東省、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人員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激勵:

  (一)項目帶頭人,按項目資助金額10%、最高200萬元給予人才獎勵;

  (二)項目核心成員,按項目資助金額5%、每人最高100萬元給予人才獎勵。

  符合條件的團隊最多申報1名帶頭人、2名核心成員。

  第十八條  鼓勵前海合作區各類機構引進和舉薦人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标準予以引才獎勵:

  (一)每成功引進一名戰略科學家,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

  (二)每成功引進一名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别給予10萬元、2萬元獎勵;

  (三)每成功引進一個省、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給予15萬元獎勵。

  每個人才及團隊限由一個機構申報。

  第十九條  對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院士(專家)工作站,按市開辦經費50%給予配套扶持。

  對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創新實踐基地,按市設站資助、在站生活補助及出站科研資助50%給予配套扶持。

  對前海合作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重大人才載體,可以通過“一事一議”方式引進。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轄區企業以收購兼并、合資合作、獨資新建等方式在境外依法設立研發機構、離岸創新基地、孵化載體等境外人才培養載體,酌情給予經費支持,工作任務和支持方式另行約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前海國際人才港,打造國際人才來深第一站、落腳點。提供國際人才一站式服務包,解決國際人才信息不暢、銜接不順、生活不便等問題,吸引全球高端科技人才來前海合作區訪問、對接、考察、求職、創業,可爲人才及家屬提供服務保障。

    

  第四章 人才回歸計劃

  第二十二條  經符合條件的用人機構自主推薦,并在原前海合作區全職工作的人才, 按以下标準給予獎勵:

  (一)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獎勵;

  (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給予2.2萬元以上2.7萬元以下獎勵;

  (三)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給予3.9萬元以上4.6萬元以下獎勵;

  (四)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70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的,給予5.9萬元以上7.3萬元以下獎勵;

  (五)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85萬元以上180萬元以下的,給予8.9萬元以上18.9萬元以下獎勵;

  (六)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18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給予25.2萬元以上56萬元以下獎勵;

  (七)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400萬元以上的,給予66萬元以上獎勵。

  機構每年最高限額8000萬元,個人每年最高限額150萬元。特别貢獻的,個人每年最高限額300萬元。實行年度預算總額限制,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預算總額,則進行同比例調減。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二條所稱用人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或其在深子公司(持股50%以上的一級或二級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二)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

  (三)符合《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深府規〔2021〕5号)規定标準,并列入總部企業名錄的總部企業,或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

  (四)獨角獸企業;

  (五)獲得國家工信部認定的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内);

  (七)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以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金融企業總部一級分支機構;

  (八)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以及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合格境内投資者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QDIE);

  (九)《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深交〔2016〕494号)認定的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在認定有效期内);

  (十)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範企業、中國進口企業200強、中國出口企業200強、AEO高級認證企業;

  (十一)經認定的國家、廣東省各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創新中心、研究(發)中心(院、所、站)、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載體,或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粵港澳新型研發機構;

  (十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企業所得4000萬元以上,屬于金融業、現代海洋産業、會展商貿物流業、科技服務業、新型國際貿易、數字與時尚産業、專業服務業等鼓勵發展産業(房地産開發企業除外)。

    

  第五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請。以單位作爲申請主體,受理時間和方式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爲準,受理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涉及個人的,以申請時所在單位作爲申請主體。申請主體應當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聘請第三方機構、行業專家協助。

  (三)公示。審查通過的在前海官網或公告欄進行公示(個别情況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異議人。

  (四)撥付資金。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至申請單位賬戶。獎勵或者補貼對象爲個人的,單位應當承諾在15個工作日内将資金撥付至個人賬戶。

  第二十五條  申報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在申報公告中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申請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90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核。

    

  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申請主體在申報、執行專項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五年内不得參加人才獎項評選或享受本市人才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規定将不誠信名單向深圳市相關部門推送,同時将該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個人行爲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采取懲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前海管理局和申請主體應當保證申報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第二十九條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交監察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範圍爲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确定的區域。第四章僅适用于原前海合作區,“原前海合作區”範圍爲2010年國務院批複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确定的區域。

  (二)本辦法所稱“實際經營地”,是指申報時,機構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前海合作區,并對機構生産經營、人員、賬務、财産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時前海合作區内經營場地面積按不低于企業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産業用地并簽署産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企業,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後12個月内遷入的,視同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三)本辦法所稱“香港青年”,是指年齡介于18-45周歲之間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者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銷内地戶籍)。澳門永久性居民參照香港居民享受有關扶持。

  (四)本辦法所稱“全職工作”,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與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機構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屬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該申報人的境外雇主與符合條件的機構簽訂一年以上派遣合同;

  2.申報時,在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機構連續工作1年以上,符合條件的不同機構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出現中斷情況的,不得合并計算)。

  (五)本辦法所稱“香港專業人士”,是指香港居民中取得香港或内地執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律師、醫師、教師、專業工程師、專業測量師、專業規劃師、建築師、導遊、專利代理師、資産評估師、船長或輪機長以及取得其他香港或内地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或者取得特許金融分析師、金融風險管理師、北美精算師、英國精算師、澳洲精算師、中國精算師、特許公認會計師資格證書之一的金融持證人才。

  (六)本辦法所稱“世界500強”,以美國《财富》雜志最新公布的爲準;“中國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最新公布的爲準。

  (七)本辦法所稱“獨角獸企業”,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近一輪融資估值不少于10億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業。

  (八)本辦法所稱“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其認定标準由前海管理局另行規定。

  (九)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币種爲人民币;所稱“以上”、“不超過”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8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信息來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詳情請瀏覽以下網址:http://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content/post_9383121.html